单位不交社保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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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朱某自2015年2月17日入职某垃圾清运公司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6月30日,朱某以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朱某于2021年7月5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等。劳仲委裁决:1.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1年6月工资3898元、经济补偿金25924.7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596.95元;3.驳回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朱某及某垃圾清运公司均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朱某诉请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27360元。
【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某垃圾清运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保,致使朱某辞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某垃圾清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及《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的规定予以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失业保险损失24320元。
【案例点评】
目前,社会上有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存在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的现象。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保不仅违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更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予以实体审理。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所招录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切实避免因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