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时签字“确认薪酬已结清”,还能索要加班费吗?
员工签字“确认”结清薪酬后,还索要加班费。
某快递员入职一家科技公司 A,被派遣到快递公司B当配送员,这个快递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都有加班,公司却不给加班费,于是,该员工提了离职。 离职时公司就让他填离职交接表,上面有两部分内容: 一部分是“员工离职原因”:快递员手写的“公司没给交社保,没付加班费。”
另一部分内容是“员工确认”部分的格式条款:经说明,我已悉知《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快递员也在签名处签字确认了。 签完表后,快递员越想越不对劲,明明没拿加班费却签了这个协议,我不成大冤种了,于是提起仲裁。 仲裁、一审均未支持该员工诉求,但是二审法院改判,要求科技公司A与快递公司B连带支付加班费24404.89元。
离职协议上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才有效
法院给出了以下说法: 一、签订离职协议的两方对于工资、加班费要意见统一,协议内容不能违法,也不能是欺骗或者胁迫别人签的。 但是根据这名员工所说,“员工确认”部分不是事实——“公司没给我加班费,但是我不签合同,公司就不给我办离职手续,所以我才签了名。” 二、签订协议的两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签署协议无效。 “离职原因”和“员工确认”两部分内容明显矛盾,离职原因写的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部分又说加班费已结清;并且在庭审阶段,两家公司也都没能够拿出证据说明已结清了加班费。 综合以上,员工与公司并未就加班费的支付达成一致,离职协议的内容无效。
离职协议要怎么签,才能没有风险呢?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离职协议不是只要签完,公司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人力蜂」建议企业在签离职协议可以检查以下几点: 首先,无论是员工主动离职还是辞退,离职原因需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写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个人原因即可。如果离职原因包含了“没交社保”、“不发工资”等违背劳动法的,或者“员工工作能力不行”、“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等理由,最后到了仲裁诉讼阶段,公司都需要拿得出证据。 再者,表明已经结清的权利,越详细越好,不要有遗漏的内容。包括加班费、高温津贴、工资、绩效工资、提成、奖金等内容。
最后,在设置离职结算条款时,公司一定要注意查看自己所在地区有没有特殊的地方性规定,因为有些地方,比如广东,会要求公司在合同解除当天就结清员工工资,不能拖延,所以约定条款时可以注意这些时间节点。员工离职是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高发区,需要注意格外注意办理过程中的细节:工资没发对、经济补偿金没算对、书面协议没写对、离职理由无证据等等,均可能给公司带来仲裁或诉讼风险。
文章来源:人力蜂
|